人与自然关系原理是环境法最根本的事理。可持续发展观主张通过保护与发展的一体化决策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了对环境保护观的发展和超越,然而其重在解决贫困、饥饿、环境卫生等基础性问题,坚持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权利,并不追求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等高阶目标,更未认识到可以将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而实现保护和发展双赢,在本质上属于工业文明生态化改良主义思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革命主义立场,站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高度,以生态产品为逻辑起点,以具有“一体三面”关系的环境、资源、生态为基石范畴,提出了“生命共同体”“新质生产力”等原创性概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等标识性理念,主张以环境权为核心权利,强调要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并以“五位一体”格局从“道法术器势”等维度系统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问题,从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方法论等方面实现了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发展和超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是一种高水平保护观,更是一种高质量发展观,是可以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环境法是一个常被误认为领域法的文明法——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学界应协同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专业化、学理化、体系化、法律化研究,为早日形成中国自主创新的生态文明知识体系、生成具有全球普适意义的生态文明学、实现生态文明观的法典化表达和国际化传播而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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