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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之达成,除了政策引领和技术革新,亟待回归制度与法治。碳中和作为一种新生现象,在我国尚缺乏专门性立法予以统一规制。域外涉碳专项立法可为镜鉴,且现行生效的涉碳规范立法层级低、内容碎片化、立法目的缺乏协调,皆不能满足减排降碳的立法要求。我国应考虑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其为专门性规定涉碳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基本法,以法律促碳减排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构筑多层次立体化的碳中和法律体系。成熟自洽的碳中和法治构造,立于科学机理之上,将公法与私法融汇,在立法框架上涵括总则、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基本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中和公益诉讼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诸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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