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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的完善应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和生态空间治理范式为理论基础,在内容上包括静态维度的法律体系和动态维度的治理体系。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应建基于宪法价值秩序和权利义务规范,采取“综合法+单行法”的立法模式。自然保护地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包括生态优先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整体治理原则、共同治理原则。分区管控和生态保护红线是自然保护地核心法律制度,应明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实现两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自然保护地治理体系应采取政府主导、原住居民主体、企业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在管理体制方面建立跨部门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注重原住居民权利保障,在明确行政执法优先的基础上建立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地法治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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